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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8.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综合改革。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一般诊疗费按照每诊疗人次10元,由市、辖市价格、卫生、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订。

  9.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用设备、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按序时到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基本医疗服务等各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管理,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10.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社区首诊负责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结算办法,将按就诊人头付费与签约服务人头挂钩,逐步建立医保为居民健康付费的新机制。深化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实行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付制、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对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实行按定点人头、总额预算、服务单元、病种付费等不同结算方式。

  11.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卫生室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内部绩效考核。对未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2011年现职乡村医生合理养老保障要实行全覆盖。妥善解决好超龄离岗乡村医生基本生活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

  (五)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12.建立健全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和动态调整的编制管理机制。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事业编制核定,按照“一次核定,逐步配齐”的办法,以当地服务人口为基数,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人员总编制,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以辖市(区)为单位,在核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适时对编制进行动态调整。积极探索村卫生室人员总量控制和定编定岗,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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