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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每3000-5000人口设立一所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撤并乡镇的卫生院,可设置为卫生院分院,具备条件的逐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内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部达到省定建设标准。

  (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建立健全药品采购供应机制。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对所有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病人均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药品均执行零差率销售。

  4.严格落实基本药物采购供应、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规定。在镇江市确定的统一目录框架内,统一在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执行省招标采购价格、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基本药物监管平台。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激励机制。

  5.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进一步搞活内部收入分配,可以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办法,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部兑现到位。

  6.实行“双考核”、“双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财政经费补助挂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细化考核标准和操作办法,考核导向突出公益性,考核内容突出服务效率,考核方式突出群众参与。

  (四)推进经费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

  7.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负责安排,并实行绩效考核、政府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补助政策合理安排补助;政府对村卫生室的建设发展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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