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被考评者年度公务员考核指标之一,并作为其职务任免、职级升降的考察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考评为优秀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考评为不合格的,年度公务员考核时应当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八条 考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被考评人员不得对考评人员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五章 错 案 究 责
第三十九条 错案究责应当遵循“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错案究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因执法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错案的,应当分别追究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执法人员不服从主管负责人的指挥,或故意虚构、隐瞒事实,造成错案的,只追究执法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法机构负责人失(渎)职造成错案的,只追究该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法机构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案:
(一)被管理相对人投诉其有违法行政行为,且有证据证明的;
(二)在日常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的行政行为的;
(三)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违法行政行为导致所在单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该执法机构或人员的陈述、辩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是否属于错案。
(一)经调查确认不属于错案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通知被调查的机构或人员;
(二)经确认属于错案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执法机构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追究执法机构或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或经济责任的,提交领导小组依法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领导小组作出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评先资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