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公务员局、社会保险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新政发〔2009〕86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内设行政职能机构和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及其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享有执法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指制定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性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拖延、推诿或不作为,并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质量和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