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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工伤认定的文书样式,除《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以外,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工伤保险处、法规处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邀请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部门、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部门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例分析评判,对工伤认定工作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预警,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日常工作由工伤保险处负责。
  (二)加强业务管理。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机构应配备工伤认定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市局建立专职人员考核制度,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建立工伤认定工作考核机制,考评结果适时公布,并与工伤认定调查费拨付使用挂钩。
  (三)增强服务意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要主动与辖区内在建“大项目、好项目”及时跟进搞好对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及时启动简易程序从快认定。要实行标准化服务,简化程序,统一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提高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研究开发工伤认定标准化软件程序,将工伤认定各个环节纳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做好案卷、信息整理和分析报告工作。加快推行网上申报,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会组织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渠道。
  (五)强化用人单位工作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要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与浮动费率联动机制,控制和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废止。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津劳办[2003]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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