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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坐落于本行政辖区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
  建立指定管辖制度。对区县受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1.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与管辖行政部门直接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2.对工伤认定管辖存在争议的;
  3.同一案例经两次以上行政复议的;
  4.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
  制定管辖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决定,也可以依申请做出决定。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个人)或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确认管辖申请。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管辖意见。申请指定管辖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行为
  (一)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备案、督办制度。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对于发生死亡或同起事故三人(含)以上受到伤害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接到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全程进行跟踪督办。
  (二)严格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文书样式。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对于因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铁道部门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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