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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伤认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工伤认定工作是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待遇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操作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经济建设新项目、大项目多,参与建设者多,工伤认定的每个环节都关系着职工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也体现着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精神,努力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全力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工伤认定的有关政策,统一政策适用标准,规范业务流程;组织指导各区县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实施监督、考核。并直接负责下列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市级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全市职业病人员;市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天津铁路办事处、铁十六局二公司、铁十八局、铁三院、中国移动天津公司、联通天津分公司、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一航局、航道局、联华集团、天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天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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