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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浙食药监保〔2006〕2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科学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省实行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制度。现将《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备案登记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和审查工作,提高企业保健食品广告申报水平和申报保健食品广告效率,减少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在全省实行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制度,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和审查工作。
  第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是指:熟悉国家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熟练掌握保健食品申报程序的从事保健食品广告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保健食品广告的报送材料人员和具体经办人。
  第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申报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人数一般以1-3人为宜。
  第三条 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应由聘用单位推荐,填写《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备案登记表》,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的人员,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证》。
  第五条 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必须定期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掌握国家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 持有《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证》的人员,转入新单位后,原持有的《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证》自行失效。
  第七条 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代表聘用单位办理保健食品广告事宜。聘用单位对本单位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的行为负责。根据需要,聘用单位可申请注销所推荐的申报员的《保健食品广告申报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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