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两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视情况可调升到基本守信或守信等级。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仍然存在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无论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其信用等级将下调至严重失信等级。
对发布广告不良行为的记录、信用信息的登记以及变更等,应填写《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表》,同时列入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应纳入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进行管理。本省企业的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将作为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对省外企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不良行为,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整理,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为发布广告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将其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加强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
对经认定为发布广告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将其严重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对其违法广告品种作为重点抽验对象。
第十二条 对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违法广告品种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品种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后,继续发布违法虚假广告或销售该产品的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录该企业的不良行为,并将该企业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第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认定为失信和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的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月末将采集汇总的辖区内企业不良信息记录的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录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