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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刑人员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八)其他作弊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在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打骂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停止其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按照《计分考评奖罚罪犯实施办法》实施扣分。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按规定上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同时,按照《计分考评奖罚罪犯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扣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考生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按照《计分考评奖罚罪犯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扣分,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 考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作为“尚不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的行为予以记载存入改造档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证书的,由监狱告知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同时,由此获得的考核奖分及其奖励,应一并撤销。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填写《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签字确认。同时,填写《违规告知书》,向违规考生告知,并由其签字。考试后,应将《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和《违规告知书》(存根)报监狱教育改造科。由监狱局组织的考试,应报局教育改造处。

  第七条 对考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由考生所属的监狱教育改造科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处理决定应报局教育改造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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