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刑人员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司狱教改〔2008〕17号)
各监所、监狱总医院:
现将《服刑人员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服刑人员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维护服刑人员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倡导服刑人员积极诚信改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教育部第18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局《计分考评奖罚罪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经教育劝阻不听的行为,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或者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擅自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