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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充分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风险管理和技术帮扶等作用,实现安全和保险的良性互动。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按规定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具体提取、使用办法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21.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对全市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重点抓好安全主任的培训与再培训教育工作。强化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等高危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增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质量。

  22.强化社会支持,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向安全中介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和鼓励安全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使安全中介成为承接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转移的载体。整合社会安全生产人才技术资源,打造适应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高水平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全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性质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五、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23.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制度、责任制考核制度、事故查处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约谈函告制度、执法联合行动制度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等,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24.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区、镇(街)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单独设置,确保区、镇(街)两级监管能力不被削弱,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得到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全市各镇(街)按照每500家生产经营单位配备1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的标准配齐基层监管人员。全市各村(居)应当配备1-3名以上专职(兼职)安监员,经济规模较大、企业数量较多的村(居)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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