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有关党委、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有关党委、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二)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三)一年内区一级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镇(街)一级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
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佛府〔2006〕96号)的规定,健全完善对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构建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部门负责人、车间、班组直至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全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应探索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全市法人企业都应配备至少1名具备安全主任资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的企业应按照从业人员数量的2%配备具备安全主任资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4.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力争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和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要力争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和领域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力争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实行分类分级达标管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在政府部门网站或市内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它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授荣、上市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