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6.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参与对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要依法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

  7.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每年亲自主持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党委常委或政府常务副职兼任,负责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每季度应亲自组织、参与一次或以上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

  8.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佛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佛府办〔2010〕163号)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通、海事、住建、经贸、国土、质监、农业、教育、卫生、环保、工商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9.明确政府部门负责同志的安全生产职责。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部门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10.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各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每两年抽查考核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省的有关办法研究制定。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选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