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对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司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资质。
4.严格建筑垃圾处置的流程管理。市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处置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相互沟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行政许可,共同构筑严防严控的机制。
5.严格规范处置作业时间。按照《江苏省噪声污染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时明确作业时间,强化监管,对违规作业者追究责任。
6.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城管、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联手,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不按规定运输、违法违规驾驶、不按规定采取密闭运输措施等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形成严管严治的整治氛围。
7.为建筑垃圾处置提供合法的消纳场所。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规划、国土、城管、环保、房管部门参加,于7月底前,每个区落实面积不少于50亩的临时消纳场所一个,用于接纳各街办中转的建筑垃圾,每个街办设置1-2个临时堆放点。实行物业管理的新村小区要在本区域内设置一处临时集散点,给本小区居民临时堆放建筑装潢垃圾。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收费主体和清运责任主体。规划部门要会同辖区政府、市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选址方案。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从9月21日起至12月27日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和巩固提高第一阶段集中整治成果,弥补工作中的疏漏,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联合勘察机制。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区城管、环保部门参加,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勘察,做到“八不开工”,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开工、围挡不符合要求不开工、硬化条件不达标不开工、冲洗设施不到位不开工、临时环卫设施未设置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责任保证书不开工、相关保证金未缴纳不开工。在“文明工地”评比时,凡未达到出入口硬化要求、未设置冲洗和临时环卫设施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工地、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建设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制定市区建筑工地出入口长效管理办法,共同督促建设工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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