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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结案前,对下列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和保管:

  (一)对不需要以原物形式保存的货币资金,应当及时移交保管场所,保管场所应当复核并逐案设立明细账,开具财务票据交办案人员。

  (二)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应当依法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和保管,确保安全。

  (三)对毒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等违禁品,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后移交保管场所。

  (四)对珍贵文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移交有关部门鉴定和保管。

  (五)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用拍照或者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的价款由保管场所存入专用账户。

  (六)对涉案枪支、弹药,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武器库(室)内设专柜存放并详细登记,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对于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24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保管场所,场所保管人员应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的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财物要做到底数清、货位清、情况明、会用灭火器和报警装置,各种登记手续完备,坚守岗位,对涉案财物保管场所的内部和场所的四周每天不得少于二次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保管场所接到办案部门移交的涉案财物后,应当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或保管场所。

  第十四条 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应当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等。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将涉案财物信息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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