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提高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待遇领取
(一)本《通知》实施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新农保,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
(二)本《通知》实施后,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已参加新农保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复查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从审批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相关待遇领取的规定;对采取欺骗、隐瞒、贿赂和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低保救助,经民政部门核实清理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农保)经办机构应追回其领取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政府补贴
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尚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分别按20%、80%的比例分担。
四、工作要求
(一)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等多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政府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保后养老金的发放,同级财政要足额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作为一项重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要充实经办力量,提高经办能力,加强基层平台和网络系统建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级社保(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新农保经办规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准确记录参保者权益,切实做好待遇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