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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以及功能完好。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公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栏以外的地方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散养、放养动物;
  (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等;
  (七)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污染河道、影响行洪的行为。
  产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四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因修建养护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所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以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封闭作业,不得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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