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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2007修订)

  (一)县城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自然保护小区、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制镇的绿化由该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
  (四)住宅区绿地由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专业养护机构保护管理和责任单位、责任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第二十九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园林绿化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规划、立项、设计和建设。
  新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0%。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未达到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又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规划区内绿地的用地性质。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镇绿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因修建城镇道路等基础设施,确需占用已建公共绿地的,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补偿相应经济损失,所得款项只能用于新的公共绿地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所有山体、河岸均属绿化重点保护范围。禁止在绿化重点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山、炸石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其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禁止随意起坟土葬。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城镇树木。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镇树木的,应当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单位负责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由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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