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报自治区批准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先行用地材料随文呈报,请予以审批。
年 月 日(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有关情况的说明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涉及征收**市**县**镇**村**组的集体农用地**公顷(水田**公顷、旱地**公顷、水浇地**公顷、果园**公顷、茶园**公顷、有林地**公顷、天然牧草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坑塘水面**公顷、沟渠**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公顷(城镇住宅用地**公顷、农村宅基地**公顷、公路用地**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公顷(其他草地**公顷……),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上述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人(劳动力**人),**市(县)人民政府拟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描写)进行安置。**市(县)国土资源局已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告知了被征收土地单位和群众,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无异议。
目前,该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及征地补偿资金已到位,**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在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施工用地前依法及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群众,并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安置工作,补偿不到位的,将不动工用地。
特此说明。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3
**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属于**项目(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生态环境、灾后重建或中央预算内项目),其建设内容为****。为保证该工程尽快开工建设,我们向贵厅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我们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配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抓紧做好该项目正式用地报批工作,并承诺:
一、在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建设用地报件材料报贵厅审查。逾期未报的,我们将停止工程施工,待正式用地报批材料批准后才复工。
二、全力配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先行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保证补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