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根据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开展全面巡查。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所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活动,并对本辖区范围内一级巡查区域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当对全区范围内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不定期地组织跨区域互查。

  第六条 巡查周期要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月巡查不少于二次;市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三次以上重点抽查或互查。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明确划分巡查工作责任区,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工作台账,制作工作规范文书格式,每次巡查情况须详实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量化考核指标,对巡查工作责任制执行落实情况和巡查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公开通报结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自治区的考核标准,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

  第十条 因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漏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追究该级巡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为建立和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人员编制要适应本级辖区巡查工作任务需要。巡查人员需统一标志,配备交通、通讯工具等必要装备,经费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