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5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现将《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切实服务好全区的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大项目用地保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必需保障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等项目,确定的自治区层面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实行分级保障制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属自治区级审核,批准,备案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必需保障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等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其他项目由各市使用自治区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城乡增减挂钩、区位调整等政策予以保障,各市、县审核,批准,备案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须优先保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委,交通厅,住建厅等部门,提出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清单和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提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月土地例会审定后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自治区级重大统筹项目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全程跟踪服务,以及时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同时,对因情况变化导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闲置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月土地例会研究,将及时调整收回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另行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重大项目,以提高有限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效率。

  对各市已安排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大项目,因情况变化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及时收回其用地,另行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