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08修改)[失效]

  ㈢国家明确有补偿的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如艾滋病等);

  ㈣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和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㈤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㈥自点药品和自点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㈦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确因病情需要做CT、彩色B超等大型检查,单次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下的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按比例补偿,超过200元的按200元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按比例补偿,但必须实行报批制度。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自治县财政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超支不补,结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三十二条 住院医疗基金出现超支,可用风险储备金补偿。结余的合作医疗住院基金50%转入风险储备金,50%用于大病二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偿每年年终由县合管会集体审核补偿一次。门诊基金有结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三条 县合管办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合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凡在参合年度内未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农民,由所在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对其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体检项目为常规检查,体检经费从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对需要特殊检查的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