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加强对所辖区域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补偿情况、医药价格等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㈣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为农民提供咨询服务,收集、上报合作医疗相关信息;
㈤对乡镇合管办和医务人员进行合作医疗相关知识培训和指导,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㈥定期向县合管办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㈣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工作,对住院医疗进行监督审核,按规定核销;
㈤受县合管办委托,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㈥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医疗行为进行监督;
㈧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㈨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㈡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㈢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㈣积极宣传合作医疗政策,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自治县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民宗、扶贫、残联、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发给《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参与者要妥善保存《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若丢失要及时到乡镇合管办申请挂失、补办(需缴纳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