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09修改)(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五政发〔2008〕23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以及
卫生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在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基金统筹、互助共济,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基金补偿模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统筹和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