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从工伤保险费基金的支出款在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至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至4.5‰之间的,仍维持2007年费率浮动后的费率不变。
工伤保险费率表中的一类行业(费率0.5%)不实行浮动。
用人单位2009及2010年度费率浮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
三、数据统计有关事项
(一)参保单位2009-2010两个年度统计期间按自然年度计算,从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止。
(二)参保单位的参保总人数以统计期间24个月的月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三)参保单位达到伤残等级人数以统计期间内发生待遇理赔的、达到伤残等级的人数计算。
(四)因2009-2010年度工伤保险费实行减半征缴,因此参保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缴费总数应当以统计期间内实际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的2倍计算。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额以统计期间内实际发生数计算。其中应包括在统计期间内补助支付给参保单位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历年发生的工伤定期待遇。
四、工作分工及其他事项
(一)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各项数据的统计,拟定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的调整并形成汇总报表,并在6月15日前报市人社局审核后,送地税机关实施。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理解和掌握费率浮动的政策和文件内容,负责做好对本辖区参保单位的解释、说明工作。
(二)市社保中心应将浮动费率调整结果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告,并以汇总报表、光盘等形式备存。
(三)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统计情况及调整结果查询,可凭单位社保代码在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xmhrss.gov.cn网上查询或12333电话查询。
附件:《用人单位2009及2010年度费率浮动情况统计表》
厦门市人社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2009及2010年度费率浮动情况统计表
| 基准费率% | 07年费率浮动后(%) | 本次考核后调整类别(%) | 调整的参保单位数量 |
1 | 1.00 | 下调:0.8 | 上浮 1.0 | 194 |
2 | 下调 0.5 | 3712 |
3 | 不变 0.8 | 280 |
4 | 不变:1 | 上浮 1.2 | 229 |
5 | 下调 0.8 | 5202 |
6 | 不变 1.0 | 253 |
7 | 上浮:1.2 | 上浮 1.5 | 61 |
8 | 下调 1.0 | 85 |
9 | 不变 1.2 | 34 |
11 | 2.00 | 不变:2 | 上浮 2,4 | 3 |
12 | 下调 1.6 | 55 |
13 | 不变 2.0 | 2 |
14 | 下调:1.6 | 上浮 2.0 | 4 |
15 | 下调 1.0 | 80 |
16 | 不变 1.6 | 5 |
合计 | | | 101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