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光荣院的孤老优抚对象,自治县公安局优先为其办理城镇户口。
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病故的,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
第三十七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标准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补助。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教育、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优惠政策,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
第三十九条 主要依靠优待抚恤补助金生活的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可以按法定程序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其所享受的优待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民政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㈠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㈡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㈢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优抚金的;
㈣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