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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政规〔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于2010年11月9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具有自治县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照《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自治县民政部门主管全县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自治县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财政承担部分外,由自治县财政给予保障。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抚恤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自治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并为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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