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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0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6个档次,即670元/月、550元/月、490元/月、460元/月、430元/月、4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6个档次,即800元/月、670元/月、61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元/小时、7元/小时、6.5元/小时、6元/小时、5.5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适用范围

  (一)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

  三、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它有关问题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执行。

  附件: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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