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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
(五政办发〔201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通知》(鄂政发〔2009〕162号)精神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五政发〔2008〕22号)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二、调整政策范围内综合报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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