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报告的用能单位还需按能源审计报告评审意见,补充修改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为一类和二类的能源审计报告以及据此编制的企业节能规划提出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选项要求的,优先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能源审计报告评审结果属于三类或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能源审计报告的用能单位,取消其申报节能专项资金资格,有关节能优惠政策不予支持,并依法对其实行节能监察。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落实有关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将依据《节能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能源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行业、专业背景,从事能源咨询服务工作五年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十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的中级职称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一名以上熟悉财务管理、能源成本的中级职称以上财务人员。
(四)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且有十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
(五)能源审计机构人员能定期参加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拟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经审核后,向社会择优公示推荐。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委对能源审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能源审计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达不到推荐要求的机构,应立即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推荐。
对审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节能法》没收违法所得,即时取消推荐资格,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暂行管理办法》(津经环资[2008]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