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要按能源审计要求做好审计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如下步骤:
1、前期准备:成立审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明确能源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具体内容,编制审计任务建议书。审计工作小组人员由参与审计单位和企业共同组成,并实施小组人员具体分工负责。
2、现场初步调查:考察企业并初步了解企业能源管理系统、能源计量系统、能源购销系统、能源转换输送和利用系统、主要生产系统的基本情况。
3、编制审计技术方案:根据考察的情况,编审计技术方案,方案包括划分系统确定调查数据的种类,制定设备和装置的测试方案。
4、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主要收集能源管理资料、能源统计表、各分系统和主要耗能设备的数据资料、生产数据资料、技措项目等有关数据资料。
5、现场调查分析:通过检查、盘点、查帐等方法、手段核算分析收集的各种数据,必要时与企业共同重新核对。
6、现场测试:根据需要选择必要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现场测试。
7、系统分析评价: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能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的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
8、 编写能源审计报告: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能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原因,得出能源审计结论,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报告经区县或集团公司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委托节能协会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
第五章 能源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能源审计报告评审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以及对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的有关要求进行,对报送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逐一评审,汇总分析,按审计报告质量分为一、二、三类向社会公布。其中:一类为较完整报告,二类为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报告,三类为不符合要求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为一类和二类的,可依此编制用能单位节能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