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天津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强化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工作。
结合两年来我市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实际情况,我们对原《
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天津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强化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工作,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审计是指审计单位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 能源审计是对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和服务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国家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监督、考核的基础。通过能源审计达到促进用能单位制定能源规划、提高用能水平、降耗增效的目的。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委托市节能协会负责能源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工经贸委、各集团公司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区域、本集团的能源审计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能源审计的对象
第五条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本数)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每三年审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