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可以实行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机关是后评估的实施机关。
政府规章的后评估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由执行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后评估的,应当将后评估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机关、执行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后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资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 后评估应当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易于操作;
(四)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第十一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