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列入后评估范围:
(一)涉及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三)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后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于实施满2年后进行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有执行期限的,一般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