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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3.对领导同志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领导同志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办公室(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
  4.凡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签发或盖单位公章。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二)协调落实
  1.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向上级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
  2.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援助准备工作。
  3.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政府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工作。
  九、信息报告的奖惩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政府和单位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职责,迟报、误报、漏报信息,有意谎报、瞒报事件真实情况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信息报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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