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防政发〔2010〕36号)要求,加快制定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标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方案和国发〔2010〕23号文的实施意见,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根据工艺、技术和设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工信部门要会同安监等部门规划全市煤炭、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生产区域布局,确定产区准入的企业数量,并作为我市煤炭、石油化工、烟花爆竹产业政策予以实施。严格实行企业安全标准核定制度,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重点项目审批应当进行安全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安全评价或安全论证结果,作为安全标准核定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或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工停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予以关闭取缔;降低安全标准建设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计划地发展安全咨询、评价、检测、培训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定期公布行政许可数量,促进安全生产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制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意见,保障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要对其所作安全评价、技术测定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在专业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吊销相关资质。
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政策
(二十二)严格执行促进安全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对融资用于完善安全技术装备和检测监控设施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
(二十三)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加快推进我市高危行业技术改造。海事机构要会同交通、安监、财政等部门,结合自治区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完善我市水上搜救补偿机制。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过渡,促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业发展。高危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要依法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予以处罚。
(二十四)严格执行国家事故伤害赔偿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结合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案,制定我市的实施方案,依法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支付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金,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和职工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机制保障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必需经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