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各县(市、区)、江山管委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7月10日前, 在各县(市、区)、江山管委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完成对各地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验收工作。
2011年7月20日前,各县(市、区)、江山管委按照整改意见认真整改到位后,正式将各辖区的自查工作情况及《实际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8月1日前,迎接国土资源部联合验收组验收。
2011年8月31日前,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启动的对各市、县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约谈土地违法严重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等工作,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配合本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
三、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但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