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研究提出土地利用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备案工作;负责土地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处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负责指导乡(镇)、村(组)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负责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管;负责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核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并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及动态监测的技术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和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利用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
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指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
(七)地质矿产管理科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办理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划定和矿权的登记、变更、注销、延续审批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核;负责采矿权管理,组织实施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调查处理采矿权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探矿权年检工作,协助进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环境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工作。
(八)测绘管理科
负责测绘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与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测绘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基础地理信息框架与系统建设;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测量标志的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测绘项目的备案并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规范管理全市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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