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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多方投入。

  建立以市场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林下经济发展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整合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畜牧、科技、扶贫、移民相关专项资金,重点加大对林下经济公共领域的扶持力度,建立引导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林下经济的投入新机制,形成政府、金融、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新格局。

  (二)给予农机具购置优惠政策。

  对农户为满足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需要而购置的各类林农机械,按照《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

  1.对集中连片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道路建设优先列入当地交通发展规划,并给予适当补助。

  2.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服务于林下经济发展的道路、棚舍等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涉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审批手续。

  3.发展林下经济所需的水、电等设施建设,要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由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安排。生产环节中用水、电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加工环节中用水、电执行城市自来水分类水价和分类电价。

  (四)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农民生产的林下经济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林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给本合作社成员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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