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100升/小时的锅炉房可贴邻建筑设置,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一层,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建筑隔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且不得布置在员工集中居住部分下面或贴邻。
第十条 建筑的员工集中居住部分应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道,建筑安全出口设置数量、设置标准应符合《建规》的要求。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道有困难时,可利用屋顶平台、相对独立阳台等空间为避难场所,毗邻避难场所一侧的隔墙除安全出口外,严禁设置门、窗、孔、洞;若必须设置时,应有防火措施。建筑的门、窗严禁设置铁栅栏等阻碍人员安全疏散的构件。安全出口门的门锁不应采用普通锁具,宜采用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或推闩,其中一层直通室外的门及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直通安全出口的门必须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窗户如确需设置铁栅栏的,应开设逃生出口。
第十一条 员工集中居住部分住宿的员工数量不应超过0.4人/m2,每间房住宿人员数最多不应超过8人,总人数不应超过25人。凡员工集中居住的建筑,应在走道和房间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装置,并在靠外墙窗口内侧位置设置便于逃生装置使用的固定挂钩。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加热电气设备及6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疏散走道、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超过10m2的宿舍应设置应急照明,小于等于10m2的宿舍需配置便携式照明工具。
第十四条 建筑内应按《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 建筑内应设置独立式报警装置,装置应设于人员经常停留的走道、生产、库房区等处,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控制室相对独立并固定,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第十六条 建筑中可燃物较多的生产车间或库房、厨房及公共走道宜设置局部应用喷淋系统。局部应用喷淋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