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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21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0〕216号)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发〔2009〕58号)中“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目录见附件)。
  二、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拟制,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市各部门应对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对本部门拟制、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待修改和废止三类。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将向社会公布;列入待修改范围的,由责任部门负责修改;决定废止的,则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予以作废。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原则上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时间与步骤。
  (一)清理时间2011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二)清理阶段第一阶段(9月1日-9月10日),各部门建立清理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责任人,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第二阶段(9月11日-9月30日),各部门组织人员对本部门拟制和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逐项进行梳理、初审,并分别列出继续有效、待修改重新发文、失效(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阶段(10月8日-10月20日),各部门将拟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征求县(区)部门、基层意见,由部门组织集体研究、确认后,将清理结果(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继续有效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依据)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第四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复审,形成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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