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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三)协调性标准,即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八条 后 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
  第九条 后评估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条 后评估活动应当具有针对性,应重点选择与公众关系密切、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3-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后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具体文件或有关制度的后评估:
  (一)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较多且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二)导致本市区域内部门、地方之间行政管理制度冲突的;
  (三)与本市其他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影响文件正确实施的;
  (四)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上位法被修改、被废止影响本市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
  (五)制定机关或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应当开展后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后评估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阶段。具体后评估程序包括:
  (一)选择后评估对象,确立评估项目;
  (二)提出后评估方案,明确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
  (三)组织实施后评估,开展实施情况检查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四)汇总后评估意见,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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