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负责通知其门店,与流通科预约确定采集时间,并集合各门店统一安排到流通科采集。
五、核发指纹采集仪的有关规定
(一)必须采用指纹采集仪对其药学技术人员监管的企业:
南宁市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南宁市6县6城区内所在区域经济较发达、交通较便利、人口密度较大的药品零售企业。上述企业必须采用指纹采集仪对其药学技术人员进行监管。
(二)可以采用指纹采集仪对其药学技术人员监管的企业:
所在区域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利、人口密度较小的药品零售企业,由当地县局、城区分局结合实际情况,会同流通科商定。上述企业参照附件3、4作出承诺,可以采用指纹采集仪对其药学技术人员进行监管。
六、相关要求
(一)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集有关信息,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逃避、拒绝和隐瞒。各企业须抓紧时间、有序配合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二)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由其本人亲笔签名、加盖其本人手印,不得代签。
(三)各企业根据《药学技术人员指纹考勤设备领用协议》制定的内容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附件:1、药品流通企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2、药学技术人员指纹考勤设备领用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书
4、药学技术人员承诺书
附件1:
药品经营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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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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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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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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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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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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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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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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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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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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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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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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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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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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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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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系人名字(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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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联系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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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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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系人名字(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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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联系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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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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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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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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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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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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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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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 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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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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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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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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