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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药品经营企业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负责通知其门店,与流通科预约确定采集时间,并集合各门店统一安排到流通科采集。
  五、核发指纹采集仪的有关规定
  (一)必须采用指纹采集仪对其药学技术人员监管的企业:
  南宁市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南宁市6县6城区内所在区域经济较发达、交通较便利、人口密度较大的药品零售企业。上述企业必须采用指纹采集仪对其药学技术人员进行监管。
  (二)可以采用指纹采集仪对其药学技术人员监管的企业:
  所在区域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利、人口密度较小的药品零售企业,由当地县局、城区分局结合实际情况,会同流通科商定。上述企业参照附件3、4作出承诺,可以采用指纹采集仪对其药学技术人员进行监管。
  六、相关要求
  (一)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集有关信息,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逃避、拒绝和隐瞒。各企业须抓紧时间、有序配合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二)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由其本人亲笔签名、加盖其本人手印,不得代签。
  (三)各企业根据《药学技术人员指纹考勤设备领用协议》制定的内容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附件:1、药品流通企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2、药学技术人员指纹考勤设备领用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书
  4、药学技术人员承诺书

  附件1:
  药品经营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学  历

 

专  业

 

毕业院校

 

职  称

 

参加工作时间

 

原工作单位

 

个人手机号码

 

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Q Q号码

 

第一联系人名字(亲戚)

 

与联系人关系

 

联系人号码

 

第二联系人名字(同事)

 

与联系人关系

 

联系人号码

 

现居住详细地址

 

备  注

 

现工作单位名称

 

担任职位

 

资格证书名称

 

证 书 号

 

发证时间

 

证书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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