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药品经营企业到各县局指定的地点统一采集。
(四)采集内容
1、影像信息。涉及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等药学技术人员;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人员;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指纹信息。涉及人员包括: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等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企业中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或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证书(药学类)等的人员(包括在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如:业务员等)。
3、其他信息。联系方式、违法违规记录等。
(五)采集要求
1、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信息采集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居民身份证。
2、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等药学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信息采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居民身份证、最高学历毕业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未经注册须依法注册到所在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供相应职称证书)。
(六)工作步骤
1、各药品经营企业需采集影像、指纹信息的相关人员登陆以下网址如实填写“药品经营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若无法打开网页,下载附件1并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http://nnsfda.vicp.net:18080/yxjk/linkmanlogin.action
2、各药品经营企业下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书(见附件3)、药学技术人员承诺书(见附件4)。
3、各药品经营企业下载、打印 “药学技术人员指纹考勤设备领用协议”(见附件2)一式两份,每份均加盖企业公章(零售连锁企业需加盖总部公章)。
4、各药品经营企业相关人员携带上述1-3项材料,到现场核对身份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当场在“药品经营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承诺书上签字,加盖手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我局签订“药学技术人员指纹考勤设备领用协议”,同时领取指纹采集仪。
四、职责分工
(一)流通科负责落实各城区内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各城区分局负责落实其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单体店),到流通科进行采集。
(三)各县局负责落实其辖区内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局确定统一采集的日期,与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对接后由流通科派人到现场集中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