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法制办负责清理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3.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法制机构或公办室负责清理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4.县监察局会同县法制办,对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跟踪督查,对未按时完成此项工作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5.县档案配合各单位在开展清理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档案查询工作。
(六)清理程序:
清理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按文件目录筛选出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依据和标准逐一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根据清理标准拟定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保留、修订、失效、废止)----按处理意见填写1988-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附件)----汇总填报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清理目录表、清理情况统计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目录表、清理情况统计表于9月31日前报县法制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正确、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清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议程。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负责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要成立清理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开展工作,使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监察局监督落实,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协调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由于此次清理工作跨越年份长,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单位应当做好内部人员的具体分工,合理分配任务,必须在2010年9月31日前完成此次清理任务。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相关单位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严格依据本方案的清理标准和清理程序进行逐件清理,认真细致、保证质量,使清理工作不留死角,没有漏洞。
(四)加强监督,扎实推进。各单位清理工作结果将作为县政府2010年依法行政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县法制办应当切实加强对各相关单位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解决在清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困境,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