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对象:
1.1988年4月26 日海南建省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2. 2005-2008年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对《昌江黎族自治县2005年-2008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昌府[2010]13号)中保留部分进行清理。
3.在完成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对1988年4月26 日海南建省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清理依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
4.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
(四)清理标准: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以予保留,继续有效。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失效、废止或修改:
1.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2.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3.规范性文件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
4.制定机关超越制定权限制定的;
5.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6.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行政管理职责已调整的;
7.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8.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
9.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予以废止、失效或修改的。
(五)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