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行政监察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保证行政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切实保障法律监督质量。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规范法律监督活动,强化检务督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总结和推广经验,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全市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不断改善检察机关执法条件。
八、新闻、宣传、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大对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积极营造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舆论氛围。
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听取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