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94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统计局,为主管全县统计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统计方面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涉外调查活动、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2、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划以及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国家《
统计法》和省关于统计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工作的政策措施、法规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牵头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经济、农业、人口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察、旅游、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劳动工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价格、城乡居民收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企业景气等全县性基本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