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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规划法规监察岗

  组织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县国土环境资源立法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和宣传教育、咨询、信访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县国土环境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检查;组织对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国土环境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国土环境资源违法案件。

  (六)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岗

  参与起草和制定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地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勘查、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采矿权与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及采矿争议、纠纷。

  (七)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岗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址保护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地质环境评价;承担环境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总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的立项上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总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预报;组织协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加强矿山开发管理,防止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矿山土地复恳工作;申报地质遗迹保护区,经批准后对其实行管理;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认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三级危险性评估备案;监督检查矿山储量动态情况,审核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标准。

  (八)环境监督与生态保护岗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报批和“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核、报批;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受委托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立项初审;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相关活动;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县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生态示范区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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